| 補肋項目 |
救(補)助對象及種類 |
申頭(對象)方式 |
救(補)助項目標準及金額 |
| 災害救助 |
死亡救助 |
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如下: |
死亡二十萬元。 |
| (1)配偶(2)子女(3)孫子女(4)父母(5)兄弟姊(6)祖父母(7)其它共同生活夫養義務人。 |
失蹤每人二十萬元。 |
| 重傷救助金,由本人或親屬具領。 |
救助金於發放後,發現失蹤人仍存,其家屬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。 |
| 住屋全倒、半倒救助金,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。但未居住於受災毀損住屋者,不予發給。 |
重傷每名十萬元。 |
| 農田、漁塭、漁船(伐)、舢舨災救助金由所有人具領。 |
仕屋全倒以戶內居住人口為計算基準,每口發給二萬元,以五口為限,半倒減半計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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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屋遭水災、水淹、火災等災害,財物受損致影響其生活者,以每戶內居發給五仟元,以五口為限。 |
| 低收入戶救助 |
低收入戶係指設本市(需實際居住者),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口(7598元)者;且低收入戶分為:第一、第二、三款。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。 |
第一款:低收入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,無收益及恆產,非靠救濟無法生活者。 |
生活補助: |
| 第二款: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,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,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分之二者(5065元)。 |
第一款低收入戶每人月補助7100元。 |
| 第三款: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(7598元)。 |
第二、三款十五歳以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18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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慰問金(春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):列冊一、二、三款低收入戶每戶每節發放25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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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教育補助費(每學期發放):國小1000元。國中2000元。高中(職)4000元。大專(學)60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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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第五類:凡本市籍列一、二、三款低收入戶,保險費全額補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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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女生育補助:每胎補助10200元。 |
| 幼兒教育 |
設籍台中市年滿五足歲且就讀本市已立案之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。 |
每人每學期五仟元,每學年一萬元。 |
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由托兒所造冊向市府請款。 |
| 老人安養 |
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孤苦無依且無人扶養者。 |
全額補助。 |
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。 |
| 市立仁愛之家 |
年滿六十歲以上,未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孤苦無依且無人扶養者。 |
需檢具分證、戶口名簿影本、私章及一吋照片兩張、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及低收入戶證明由區公所初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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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情況特殊或重大災變,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收容者。 |
區公所初審後,送交仁愛之家審定後安置。 |
| 老人健康檢查 |
凡設籍本市年滿七十歲以上市民。 |
全額補助。 |
檢具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,就近至委託醫院檢查。 |
| 市區它人免費乘車 |
設籍本市六個月年滿六十五以上之老人。 |
全額補助。 |
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,檢具身分證、二張照片及印章核發。 |
|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|
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。 |
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6000元、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。 |
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,檢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、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證明正本,由里幹調查,區公所審核,送交市政府核發補助費。 |
|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到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2.5倍。 |
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、重度及中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、輕度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2000元。 |
| 未獲安置於殘障福利機構、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、榮民之家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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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身心障礙者健保費及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|
全民健康保險:已參加全民健保久身心障礙者。 |
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。 |
由市政府或服單位,提供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送健保局或中央信託勞保局直接辦理減免,民眾免申請。 |
| 社會保險:已參加公保、勞保、農保、軍保、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或退休人員保險之身心障礙者。 |
中度身心障礙者,補勵其自付保險費的二分之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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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度身心障礙者,補助其自付保險費的四分之一。 |
資料來源:台中市政府社會局